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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处理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0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两个人办理离婚登记后,过了一段时间,一方后悔,那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吗?

关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婚姻法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烟关系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所以,我们可以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因财产问题反悔,在分割财产时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法院是可以重新审查的。但如果当事人一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因欺诈迫而作出的,受欺诈或受胁迫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时未如实陈述的,则应认定其自愿离婚后不能就离婚登记反悔,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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