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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私生子的相关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0


 

在离婚诉讼中,私生子是一个非常不好处理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私生子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私生子的定性,二、是私生子的权利内容,三、私生子的识别。

一、什么是私生子?

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婚烟关系的子女。本文为严谨需要,统称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主要涉抚罗科继承两个方面。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加以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同婚生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维承人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识别的问题。

法律上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一般采取亲子鉴定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拉复》,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该批复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子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实践中可能会碰到,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一方坚决不同意,且将子女藏图,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要求鉴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本条的依据是《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上张成立。

《婚姻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夫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有人质疑以上做法可能会导致错案,有可能要求鉴定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主张不能成立。不可否认,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并可以依据鉴定结论,通过审判督程序提起再审。提起再审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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