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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造成的差价损失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由原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量:0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拍卖,拍卖完成后,因拍卖买受人拒绝履行造成的差价损失,被执行人就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应通过执行程序加以解决。

案例索引

《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与谢俊勃拍卖合同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220号】

案情简介

《海口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对七仙岭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2亿元。谢俊勃在签订《竞买协议》及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后参与竞拍,以3亿元人民币竞得该土地使用权权益。但在成功竞拍之后,谢俊勃未支付后续2.8亿元成交价款。海口中院后重新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权益,成交价为2.1亿元。

七仙岭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谢俊勃赔偿弥补第二次拍卖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款给七仙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造成的差价损失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执行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与一般民事拍卖程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七仙岭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拍卖完成后,七仙岭公司依据本案事实诉请原买受人谢俊勃赔偿两次拍卖的差价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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