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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三部曲之三执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量:0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这的切身利益,如何在执行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法院提出了重大考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执行程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法律上对其 出严格的规定,要启动执行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执行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两种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书或解解。当事人对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 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对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期限可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提供一个案例,仅供参考:

20085月起,员工王某、李某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市也没有为两人缴纳社保费。2009年底开始,该超市以两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擅自离开岗位,造成超市经济损失为由将他们辞退。王某、李某遂向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为补缴社保,并给予11个月工资(1350/月)的经济补偿。经仲裁,两名员工的主张得以确认,但超市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无奈之下,两名员工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超市老板对于裁决书所确认的加付双倍工资一项具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不应该再给付双倍份额。执行法官根据仲裁决定书,并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释明,该老板对自己当初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懊悔不已。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进行了支付,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说法,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经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即可使用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在法院一般为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包括生效的仲裁裁决等有效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执行,都得执行。即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或是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已经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后,只要判决和裁定没有被法院撤消或中止执行则都必须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些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划拨、变卖、强制拆迁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执行职务,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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